未来五年的一个关键挑战将是“坚决扫除全国统一市场的障碍”。 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》(以下简称《建议》)全文近日公开。关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,他提到需要“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”、“全面纠正‘内卷化’竞争”、“完善有利于统一市场建设的统计、财政、税收和评价体系”。中国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决心值得关注。 “十四五”规划的目标是“加快建设统一的内部市场”,要求通过比较先进的内部市场来优化市场环境国家标准和最佳实践,促进不同地区、不同行业标准、规则和政策的协调统一,有效消除区域保护、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。与之前的声明相比,《建议》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和计划,以解决创建全国统一市场的障碍。包括统一市场体系基本规则,统一产权保护、市场准入、信息披露、社会信用、兼并重组、完善市场退出等制度,消除要素获取、资质认证、招标、政府采购等壁垒,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,区域保护和消除市场分割等。同时,要全面纠正“创新”竞争。我们将整合加强市场监管执法,强化质量监管,健全自由裁量行政标准体系,加强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,形成质量优良、价格公平、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。 《建议》还要求完善综合配送规则和标准,高标准对接市场设施,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。建立有利于构建统一大市场的统计、财税、考核体系,优化企业总部、分支机构、零售场所、生产场所、消费场所之间的利润分配。 “这不仅将竞争政策与统一的内部市场建设联系起来,而且将后者与财政、税收和考核制度联系起来。在一定程度上,反映了政策制定者认识到现行财政、“税收和评估制度可能会造成一系列僵局,阻碍统一的内部市场建设。”他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,他对冲突和反垄断法律感到担忧。他指出,《建议》强调“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”,反映出过去五年或更长时间,我国在竞争政策规定层面,特别是在反垄断执法的实务层面,对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还不够规范,否则可能导致多年来,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、鼓励投资,对部分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,减免管理费,并向企业提供涉税财政奖励和补贴,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的增长。扰乱市场秩序,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,不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。这个困惑在10年前就得到了解决。 2014年12月,国务院发布《国务院关于组织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。 《政策通知》要求对税收政策等优惠政策进行整理和规范。通知指出,要全面整理现有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。各有关地区、各部门要成立专门组织,认真审核本地区、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。特别是合同、协议、谅解备忘录、会议和磋商记录以及以协议形式提出的指示请求、报告和批准与公司签订的协议。 2015年,国务院颁布了《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提出了《国务院关于组织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2014年第62号)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,如果此时已经下发实施。困境:不仅会导致部分企业混乱退出,还会造成地方政府违约、舞弊的风险。 “最终选择推迟取消优惠政策,是一种绝望的选择。”刘旭说。但长期以来,对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缺乏有效监管。如果忽视,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。刘旭告诉第一财经记者,这个问题不仅限于该地区的各种防护措施,而且是直接的。主要体现在所谓“内卷化”竞争,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。刘旭表示,相关企业将不再有信心继续激烈的价格竞争,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通过各种竞争手段来应对,这也可能导致地方财税发展不平衡的严重问题。这种“偷猎”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地区招商引资不足、财政持续恶化,甚至人口外流。”2022年3月25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意见》,建议“不断提高政策统一性、法规一致性、执行联动性”“及时整顿和废止政策”。歧视性优惠政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企业,包括区域保护、市场分割、指定交易等妨碍区域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为,落实区域保护,对新出台的政策严格公平竞争审查。 2024年,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“构建全国统一市场”,要求更加严格公平竞争审查限制,加强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防范和清理。废除各种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。规范招商引资地方法律法规,严禁政策优惠的违法违规行为。此次《建议》更加明确,要规范经济发展推动地方政府行动,完善有利于形成统一市场的统计、财政、税收、评价体系。 “建议”。未来五年,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目标。越来越明显的是,面对“十五五”规划,我们必须认识到,抗击倒退不仅仅是提高物价,而是要从四个方面治本。一是控制政府这只“看得见的手”,让地方政府不能乱发放补贴,保护地方。用这个框架指导地方政府招商引资,同时遵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。 2016年开始实施的公平竞争考试制度,自2024年起将有其专门的规定——《公平竞争考试规定》。该规定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,规定,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、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:(一)对特定企业提供税收优惠。 (二)对特定经营者有选择性、差别化的财政激励或者补贴; (三)对特定商业经营者给予要素收购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等优惠。 (四)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。 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该发挥消除区域保护的作用。”刘旭指出,除了严格把控上述规定所列的各项优惠政策外,还要注重“招商引资”。地方政府的“金融”企业发行一定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,吸引产业发展。 “这是地方政府取代之前税收优惠的一种替代解决方案。” 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施行已经一年多了。刘旭认为,除了公布政策文件修改数量外,还应适当公布修改典型案例。二是严把产品和服务质量关,保障消费者合法投诉权。质检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应采取行动。第三,“要真正化解过剩产能”。刘旭表示,途径之一是推动破产企业重整,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加快企业重组速度和效率,盘活破产企业资源。四要加强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开展反垄断执法行动。 “目前,反垄断执法办案效率较低,主要原因有两个。一是执法能力不足,二是没有监督机制,需要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。”刘修说。